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公法專題
SEMINAR ON PUBLIC LAW 
開課學期
98-2 
授課對象
政治學研究所  
授課教師
黃錦堂 
課號
PS7033 
課程識別碼
322 M3340 
班次
02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必修 
上課時間
 
上課地點
 
備註
週六10:50-12:30於社法28教室上課。與陳淳文合開
限本系所學生(含輔系、雙修生) 且 限碩士在職專班生
總人數上限:35人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公法得區分為憲法與行政法,本學期仍然側重憲法。黃錦堂教授負責權力分立與政府組織,陳淳文教授負責基本人權部分。
就權力分立與政府組織,將討論:1、我國政府體制(國內各說不一,這源於1997年第4次修憲之條文未精確規定有無自動換軌,修憲之理由書、大選時人民與主要政黨之理解、憲法之立法院權力、倒閣權是否已經意味無自動換軌、釋字第520號解釋、陳水扁總統任內的實務)。2、行政權之民主正當性控制(NCC為例,釋字第613號解釋)。3、行政權的功能定位(國家發展的火車頭,負責創立、規劃、執行-但執行層次有中央與地方權力分立問題),以及應有的建制原則(院長原則、部會原則、院會原則,部會之下應以科層式體制與永業文官為基礎,例外為獨立機關,須出於迫切東動利益目的以及獨立性必須要再必要範圍,而且相關組織應以法律為規定)。4、立法院的功能定位與權力,尤其重要性理論、預算審議權之界限、調查權(釋字第585號解釋)。5、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尤其違憲審查權的正負功能與應有的制度設計。6、考試權與行政權的權力分立問題。7、監察權的功能定位與內涵(外國區分為國會之調查權與針對重要政策領域而設置之單一或複數行政監察使),我國監察院之糾正案似乎已經成為作為行政機關解套之用?
本課程旨在歸納與建立權力分立有關的各種理論,並檢討大法官的主要解釋(例如520、530、585、613),此外,也將視學生興趣而討論討論晚近政府改造議題如行政法人化、機關獨立化、去任務化、私營化等之憲法問題。 

課程目標
基本人權部分除基礎概念的介紹外,主要針對我國已發生之事例,且大法官已作出解釋的人權議題進行討論;所涉主題包括人身自由、隱私權、工作權、平等權、表意自由及集會遊行自由等。在研討過程中,除大法官解釋本身外,特別是包括行政法院之裁判,以及法律問題背後的政府政策內容及經濟社會實際狀況,皆會與學員一起進行分析檢討。 
課程要求
一、請詳閱所發課程資料,上課時請參與提問及討論。
二、期末筆試,兩位老師分別於其所授領域內出題,各佔50分。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李惠宗,《憲法要義》,第四版,元照出版。 
參考書目
黃錦堂老師部分:
黃錦堂,《行政組織法論》,翰蘆出版。
黃錦堂,1998,「論立法院之預算審議權—評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並兼論司法院大法官應有之功能定位與解釋立場」,台大法學論叢,第27卷第3期。
黃錦堂,2001,「台灣雙首長制的內涵—向總統制或向內閣制傾斜?」,收錄於明居正、高朗主編:憲政體制新走向,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出版(2001)。
黃錦堂,2005,「德國行政機關『分權化整體責任』改革之研究—兼論我國行政法人之設計」,收錄於氏著《行政組織法論》第7章,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黃錦堂,2008,「德國獨立機關獨立性之研究—以通訊傳播領域為中心並評論我
國釋字第613號解釋」,中研院法學期刊,第3期,頁1∼頁54,2008年6月。
黃錦堂,2009,「高度科技專業性行政決定之司法控制密度—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六訴字第一一一七號判決」,東吳法律學報第二十一卷第一期,頁1-頁33。
黃錦堂,2008,「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評論」,台灣法學,第109期。
林子儀,<憲政體制與機關爭議之釋憲方法論憲政體制問題釋憲方法之應用>,收錄於廖義男教授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輯,《新世紀經濟法制之建構與挑戰-廖義男教授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9月,頁5-57。
黃昭元--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爭議--理論基礎與方法論的初步檢討, 台大法學論叢[TSSCI], 32卷6期,頁103-151, 2003年11月。
黃昭元--司法違憲審查的制度選擇與司法院定位, 台大法學論叢[TSSCI], 32卷5期,頁55-118, 2003年9月。

陳淳文老師部分: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作者自刊。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作者自刊。
李震山,《人性尊嚴與人權保障》,元照出版。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No.
項目
百分比
說明
1. 
期末考 
100% 
期末筆試,兩位老師分別於其所授領域內出題,各佔50分。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立憲主義 
第2週
  我國政府體制(國內各說不一,這源於1997年第4次修憲之條文未精確規定有無自動換軌,修憲之理由書、大選時人民與主要政黨之理解、憲法之立法院權力、倒閣權是否已經意味無自動換軌、釋字第520號解釋、陳水扁總統任內的實務)。 
第3週
  行政權之民主正當性控制(NCC為例,釋字第613號解釋)。 
第4週
  行政權的功能定位(國家發展的火車頭,負責創立、規劃、執行-但執行層次有中央與地方權力分立問題),以及應有的建制原則(院長原則、部會原則、院會原則,部會之下應以科層式體制與永業文官為基礎,例外為獨立機關,須出於迫切東動利益目的以及獨立性必須要再必要範圍,而且相關組織應以法律為規定)。 
第5週
  立法院的功能定位與權力,尤其重要性理論、預算審議權之界限、調查權(釋字第585號解釋)。 
第6週
  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尤其違憲審查權的正負功能與應有的制度設計。 
第7週
  考試權與行政權的權力分立問題。 
第8週
  監察權的功能定位與內涵(外國區分為國會之調查權與針對重要政策領域而設置之單一或複數行政監察使),我國監察院之糾正案似乎已經成為作為行政機關解套之用?
本課程旨在歸納與建立權力分立有關的各種理論,並檢討大法官的主要解釋(例如520、530、585、613),此外,也將視學生興趣而討論討論晚近政府改造議題如行政法人化、機關獨立化、去任務化、私營化等之憲法問題。 
第17週
  總複習或期末考之用